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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及法律应对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7-11-03阅读量:

   201711119:00,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导师讲坛第八十七讲《“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及法律应对》在长安校区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基地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副教授田海主讲,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副教授郑辉主持。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研究生、部分本科生以及其他院系学生代表参加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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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伊始,由郑辉副教授对田海副教授做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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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老师: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和南京大学,现为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副教授、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学术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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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研究生院寇楠副院长做了讲话。她对田海老师来导师讲坛做学术介绍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对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同学们寄予厚望,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本次研究生学术月的讲座活动,珍惜与老师近距离交流的机会。

讲座中,田海老师首先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特点。着重讲解了“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我国应该如何应对。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其一是东道主国的环境规制明显,在当今中国海外投资的实践中,中国海外投资被指“掠夺性发展”,即依靠掠夺海外自然资源、牺牲海外环境、漠视海外人权为代价的发展,甚至是中国的“新殖民主义”。其二是部分国家由于深陷国际仲裁的危机或者出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出现了卡尔沃主义的复活现象。具体表现为这些国家坚持投资争议由东道国专属管辖,甚至不再承担原本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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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法律风险,田海老师经过宏观考量提出了中国具体应对的四条建议。一是推进制定投资条约范本,作为“一带一路”国家签订或修改投资条约的指导。二是不可放弃“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坚持《华盛顿公约》管辖。三是规定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投资争议,且效力不溯及既往。四是指导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争端解决方式。中国政府可以直接指导国有企业在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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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最后,由郑辉副教授做总结发言,并为田海老师赠送导师讲坛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