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等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初审并公示。院(系)初审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名单、资助档次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汇总、复核后,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建议资助档次及相关材料上报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应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发〔2009〕学字40号)同时废止。